麒区政发〔202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和《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标准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四)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二、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一)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其他工作中长期(三年及以上)计划、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二)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二)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等事项。
六、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的原则,由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起草承办单位负责开展决策预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天,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六条 决策草案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预公开:
(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六)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条 对因决策承办单位未有效履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人民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有关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
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并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并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十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区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