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麒麟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配齐配强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领域专家,共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民发〔2022〕251号)并结合麒麟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政策制定、等级评估、品牌创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专家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麒麟区民政局遵循“政治引领、择优选聘、资源共享、按需调整、动态优化”原则,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承办单位主要指接受麒麟区民政局委托的单位。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或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具体条件如下: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职业底线。
(三)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律师、会计、税务等专业人员需持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具备相关领域实践经验。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
(六)社会组织领域专家需担任所在组织领导职务或持有初级及以上社工师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八)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麒麟区民政局通过媒体平台等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填写《麒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
(三)资格核实。麒麟区民政局审核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料,拟定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麒麟区民政局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麒麟区民政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麒麟区民政局核实异议,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麒麟区民政局备案入库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处分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义务,或受邀后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专家活动3次的。
(四)违纪违规操作致使评估、评审、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
第九条 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麒麟区民政局核实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专家本人,同时函告专家所属单位,并移出专家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由麒麟区民政局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并与所抽取专家联系确认其承担工作内容等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若发现所抽取专家违反制度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麒麟区民政局。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若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专家本人需及时通知麒麟区民政局。根据本人申请或符合出库条件的,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公示。麒麟区民政局每年会对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扶持、服务交流、党建工作等发展规划,受邀参与社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品牌创建等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三)工作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评审、评价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按照有关协议,领取专家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等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向承办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和建议,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等任务。
(三)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所委托业务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四)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需回避情形,应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审、评价等活动或参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5月2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