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云粮规〔2020〕1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150号)等精神,结合麒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超标粮食定义及适用范围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超标粮判定依据主要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细则适用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销售、转化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二、超标粮食监测及检验
(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专仓保管,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风险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情况等。
(三)建立检验机构配备检验设备。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粮食质量监测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专职人员,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超标粮食处置
(一)处置原则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二)处置方式
1.定点收购。超标粮食发生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详细调查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范围、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主体、收购地点、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超标粮食有关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及时上报上级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
定点收购储存库点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超标粮食发生区域、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进行承贷,并落实有关贷款条件。
定点收储企业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与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5)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开户,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2.联合验收。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超标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3.专仓储存。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超标粮食收购入库期间应加强粮情检查和库区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4.定向销售。超标粮食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超标粮食出仓结束后,应及时清消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中标(承担)企业处置超标粮食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地脚粮和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参加竞购(承担)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3)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5.超标粮食用途。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超标粮食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
6.建立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3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以确保粮食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购销双方跨区域的,由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企业所在地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7.建立全程记录和档案制度。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如实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质量、超标物质名称、含量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保存有关凭证,建立入库粮食质量信息档案,严格按照竞标用途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转化处置。有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超标粮处置过程中必须全程记录。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食品安全、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三)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快检设备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1.区域内所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对符合农业保险理赔条件的,先行予以定损理赔。再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收购处置。由此发生的收购、保管、检测、出库、利息等费用和销售出库价差损失,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2.对于在库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销售出库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相应的政府财政承担。
3.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超标粮食监管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直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政策性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策性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负责在区人民政府明确收购计划,资金需求和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对收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发放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实施贷后信贷监管及后续销售转化处置后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
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重点监督检查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承担)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2)未严格审核购买企业的购买资格;
(3)承担超标粮食有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4)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5)具备快检设备与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6)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7)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8)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
(9)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
(11)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12)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
(13)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4)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粮食经营者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因异常天气和土壤、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大面积粮质异常,粮农利益受损,社会稳定压力加大、收购矛盾增多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提醒,依靠各方力量做好解释工作,稳定粮农情绪;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舆论平台宣传粮食收储政策、通报粮食市场行情;加强多种形式正面引导,及时关注舆情,密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落实有效举措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