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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关于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免罚的通知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0 16:08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关于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免罚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包容审慎和首违免罚的相关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现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免罚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按照执法对象“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坚持处罚法定,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热情及其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                          
建立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根据民政法律法规制定《首违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执法对象守法诚信经营。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三、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对执法对象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足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优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
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优先运用提示、告诫、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经营,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正确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出发,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做到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执法对象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
1.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2.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3.《清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将适时发布修订版本。
 
附件: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首违免罚清单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首违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违反该项行为后,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违反该项行为后,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慈善组织违规开展活动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4 志愿服务组织侵害志愿者信息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征得志愿者本人谅解的。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5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7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规使用信托财产的行为 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8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  
经过说服教育及时改正且消除影响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  
初次违法且经过说服教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等行为  
初次违法且经过说服教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等行为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内且经过说服教育及时退赔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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