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首违免罚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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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22 10: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麒麟区能源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违免罚是指: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形不予处罚。
第三条 首违免罚遵循“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首违免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要是指当事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能源领域首违免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
第七条 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可以适用首违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形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