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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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22 10: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坚持平等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能源领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麒麟区能源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包容审慎监管,是指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各执法部门(科室)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采用告诫说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第三条 包容审慎监管使用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适用于以下四类:(一)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二)根据能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
第四条 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基本原则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局面。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既重视包容审慎监管的运用,又坚持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适用,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监管底线
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各执法部门(科室)在包容审慎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依法查处: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规则适用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法规科负责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