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麒麟区医保局收到举报线索,麒麟区参保居民李某、许某因外伤于2021年4月至5月在麒麟区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明知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向住院医疗机构隐瞒受伤真实原因,出院时使用居民医疗保障卡进行结算,共使用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34712.19元。
麒麟区医保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李某、许某受伤是因为受雇于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致。李某、许某的情况存在第三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住院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区医保局向当事人发出追缴通知,当事人拒绝将款项缴回。后与公安机关共同向当事人追缴,李某、许某最终将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34712.19元缴回医保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