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麒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指导房屋 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按照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政府多次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分析研讨,深入推进调研,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曲靖市麒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公布实施,2015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施行,2015年3月13日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曲靖市麒麟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麒区政发〔2015〕18号)发文施行,该《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对麒麟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麒麟区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逐步推进,该《指导意见》的内容、程序、标准等有的不尽合理,在征收组织、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麒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 展实施,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做调整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问题突出、不可预见因素层出、政策性强、关联性紧。群众对征收补偿的要求和期望值普遍过高,存在攀比等待观望思想,征收难度和阻力大。部分社会投资人和开发商不顾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总体平衡和长远发展,违背市场规律擅开口子。房屋征收改造成本高,资金缺口大,融资困难。加之有关部门机制、体制、政策制约,协调难度大。各种因素导致征收安置周期长,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容易形成遗留问题和社会问题,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引发的引发群体性事件、信访事件、诉讼案件数量剧增,影响政府公信力、公共利益、社会和谐及城市协调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风险,更好的推进麒麟区城市更新改造、城市发展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需进一步规范麒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有利于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指导意见》制定工作,2019年初 区政府即开始着手《指导意见》的草拟工作,深入推进调研和草案的论证修改工作。区政府多次组织住建、司法、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审计、城市综合管理、街道等有关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城投、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开展了分析研讨,收集整理基层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提高起草质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昆明市五华区专题考察学习,向各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同时,为解决部分关键、疑难问题,确保《指导意见》更具有前瞻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在各轮调研的基础上,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在修订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参考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市、区有关配套文件、办法 的规定,并且体现了麒麟区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充分总结了近年来房屋征收补偿 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对征收组织、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奖励、其他规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在上位法的框架下,既是对国家条例、省办法内容在指导中的进一步细化和充实,又是对《曲靖市麒麟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麒区政发〔2015〕18号)在实践中的改进和完善。
(一)关于征收组织
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关于征收决定
1.明确了房屋面积、用途、权属登记不完善的认定原则及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监察、审计、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明确了住宅的房产奖励户数认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奖励,涉及一套住房有多个共有权人的,按一户产权人进行奖励。
(三)关于征收补偿
1.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含同一区域或同一产权单位用地规划技术指标控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按照“房地合一”(空地、公共绿地、配套设施等价值不再进行二次补偿)的原则。
2.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含商铺和住宅)产权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按货币方式补偿。
3.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中增设“同等价值”原则的调换方式,即在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确定的其他片区 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的,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调换房屋分别评估后,双方互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按建筑面积取值,回迁安置调换住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
4.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为产权所有人唯一住房的,统一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确定的安置房源中安置。
(四)关于征收奖励
1.明确了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属私有的给予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5年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
2.明确了不再给予产权调换超面积(30平方米)优惠奖励及换购买车位优先权和优惠价奖励。
(五)关于其他规定
1.明确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协助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房源,也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
2.明确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2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原文链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