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审核、审查城镇建设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协调解决全区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本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区域内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区自然保护区;制定全区自然保护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四)依法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做好全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区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及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编制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意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受理环保行政复议案件。
(七)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并对项目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竣工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许可;审批权限范围内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
(八)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污染治理资质认证工作;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麒麟区南宁南路138号
联系电话:0874-31379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负责人:保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