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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

  • 信息来源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07-17 18:27
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曲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麒发〔2019〕4号)、《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      
(八)拟订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全国、省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事宜。根据国家、省、市授权,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九)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承担曲靖市麒麟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曲靖市麒麟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曲靖市麒麟区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曲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查督办、应急值班、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会议文件。承担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退役军人事务财务规章制度、编报退役军人事务经费预决算,监督退役军人事务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以及后勤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建、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彰及奖励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组织实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年度安置计划,承担区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负责移交地方的1至4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疾病类军人)接收安置。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承担曲靖市麒麟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政策、年度计划。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去向审定、移交安置、 服务管理和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申报下拨。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含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和遗属生活补助经费核拨工作。管理军休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曲靖市麒麟区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中介服务等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待遇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执行拥军优属、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申报和伤亡抚恤相关工作。指导实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核定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和军供站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承担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军人公墓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承担烈士评定的审核申报有关事项,组织实施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指导烈士祭扫活动服务保障。根据省、市授权,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曲靖市麒麟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协调开展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批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组织退役军人事务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普法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曲靖市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麒麟区南宁街道南宁南路9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6088770(麒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邮箱:qltyjr@126.com
负责人:杨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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