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配置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及区委决策部署,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协调全区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宗教行政事务,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有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少数民族服务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工作。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和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和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四)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规政策文件的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六)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七)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基本知识,协调、指导民族传统节日、宗教节日活动;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助办理重大的民族、宗教文体活动;配合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工作,协调推动民族、宗教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申报实施民族文化保护项目。
(八)加强“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问题。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及对外交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完成曲靖市委统战部、曲靖市民族宗教委和麒麟区委、麒麟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曲靖市麒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民族事务科和宗教事务科,下属1个事业单位:区宗教团体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麒麟区南宁北路216号(四楼南端)
联系电话:0874-312468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负责人:雷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