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涉及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行动计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集镇规划;
(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涉及全镇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饮水安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一)全镇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二)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三)非政府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