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麒麟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编制或调整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三)制定或调整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调整医政、药政管理、中医管理、疾病防控、科教管理、基层卫生管理、人才培养、食品安全、职业、老龄健康、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
(五)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