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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3-05 09:54
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专处﹝2020﹞第17号
被处罚人:刘正权,性别:男,民族:汉,年龄:27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530302117724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被处罚人刘正权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由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月6日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东山镇新村农贸市场大润发副食批发部对刘正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未有当地烟草公司标识卷烟:红河(硬88) 148条、红河(硬甲)24条、红山茶(软)40条、红塔山(硬DF)12条、红动中国 54条等共5个品种310条。该批卷烟疑似假冒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进行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还未销售就被麒麟区局执法人员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根据区发改烟价认(202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玖拾肆元整(¥3839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物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先行登记保存卷烟、云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证实。当事人刘正权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7724。
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刘正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当事人刘正权作出如下处罚:
-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将31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公开销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