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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3-12 09:58
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烟专处﹝2020﹞第25号
被处罚人:温琼仙,性别:女,民族:汉,年龄:4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530302114274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被处罚人温琼仙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由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麒麟区珠街路口中段鑫浩超市对温琼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 从柜台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中华(硬)12条、云烟(9+1大重九)2条、云烟(中支大重九)7条、云烟(细支大重九)6条、云烟(大重九)26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玉溪(中支翡翠)7条、南京(炫赫门)1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4条、冬虫夏草(和润)3条、钻石(荷花)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共12个品种87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进行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所购卷烟均用于店中销售。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根据区发改烟价认(2020)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叁拾元整(¥59530.00元)。此案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移交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处理,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物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先行登记保存卷烟、云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证实。当事人温琼仙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302114274。
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温琼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当事人温琼仙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违法进货卷烟总价值59530.00元8%的罚款,计肆仟柒佰陆拾贰元肆角(¥4762.40元),卷烟发还当事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以上罚款交纳到非税收收入管理局罚没专用账户,上缴国库。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园支行
账号:24041202018800232020000002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