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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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05 14: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实施主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实施条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三、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
实施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受案。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二)调 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单独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审查和决定。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根据审查情况,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文书送达(根据当事人情况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决定。
(五)结案和归档。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案件已移送相关部门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立卷完成后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