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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公示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0-03-09 1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实施主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实施条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三、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
实施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在监督检查、办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满足: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7日内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
  (二)调 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单独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审查和决定。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根据审查情况,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文书送达(根据当事人情况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决定。
(五)结案和归档。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案件已移送相关部门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立卷完成后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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