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麒农(农机)罚〔2023〕1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2-11 09:05

麒农(农机)罚20231

 

当事人:××,男,汉族,身份证号:5303**************,住址: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小河村委会孙家营村×号,联系电话:188********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1227,根据《曲靖市麒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麒麟区茨营镇交警中队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拖拉机正从温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交警执法人员示意车辆靠边停放,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前后悬挂有号码为09 *****”号牌各1,检查发现当事人冯××的拖拉机驾驶证号为5303**************、档案编号为53********66,准驾机型为G、审验有效期到202342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云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驾驶证姓名和证号与当事人出示的驾驶证信息相符。检查行驶证时发现当事人冯××09 *****的检验有效期到202111,当事人涉嫌驾驶操作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冯××驾驶的09 *****拖拉机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告知当事人冯××不得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拖拉机,同时09 *****拖拉机牌证情况需要发函查询,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09 *****拖拉机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异。

20221228,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麒麟大队农机和渔业监管执法中队向09 *****”拖拉机牌证核发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发出协查函,对涉案拖拉机牌证信息进行核实。

20221229,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麒麟大队农机和渔业监管执法中队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09 *****拖拉机牌证信息的回函》,证明09 33896”拖拉机无注册登记信息,属于假牌假证

20221229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19,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311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适格性。

证据二:2022122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联合检查时当事人正驾驶使用09 33896”牌证的拖拉机进行运输作业的事实。

证据三:20221227,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在“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证件合法有效。

证据四:20221229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09 *****拖拉机牌证信息的回函》1份,核查结果显示无“09 *****”拖拉机牌照登记信息、属于假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09 *****”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属伪造的事实。

证据五:202319,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证明09 *****”拖拉机及牌证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购买该拖拉机时未对该拖拉机牌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使用未经核实牌证而操作拖拉机进行作业的事实。

2023116,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农(农机)告20231号),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获取的证据均有当事人、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公正、真实、充分,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六十四项第2条第二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后果较轻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收缴伪造的“09 *****”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

2.对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伍佰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0(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曲靖西苑支行(银行账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329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