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农(渔政)罚〔2023〕1号
当事人:张××,男,汉族,职业:农民,家庭住址:麒麟区珠街街道西海社区2组,身份证号码:5322**************,联系电话:159********。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8时55分许,在南盘江(珠街街道堡子段)用丝网捕鱼被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具为丝网1张,渔获物0.75kg共3尾(鲫鱼2尾,鲤鱼1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无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4月26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违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2023年4月25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4月27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所用的渔具、渔获物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南盘江捕捞作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2023年4月28日上午,当事人在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农(渔政)先告〔2023〕1号)后,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轻微。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75kg,3尾,并作无害化处理(渔获物均已死亡)。
2、没收渔具丝网1张。
3、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4、责令当事人不得使用违规网具到南盘江捕鱼。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西苑支行2404110104000023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