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国:
身份证号码:522************413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板凳山村三村24号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7月21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7月21日驾驶一辆鑫源牌货车(车牌:贵GTA794)从曲靖市龙潭田煤矿大理车队修理厂内收集废矿物油(废物类别:HW08,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 ,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欲运往贵州售卖。在运输至麒麟区越州镇时被群众举报查获。驾驶货车收集的废矿物油经过磅有895公斤,价值716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7 月 22 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2020〕10号)已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陆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账 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