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辉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麒住建罚字〔20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由云南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春山华苑项目,总承包企业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双方于2021年3月9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后云南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将本应由总承包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承建的春山华苑项目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给河南中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春山华苑项目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承揽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应当对云南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计人民币41631.97元。
行政处罚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