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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04-21 16:43

一、制定背景

20226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在明确了部分职能部门噪声监管职责的同时,有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中共曲靖市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2024—46),明确了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同时提出需进一步明确级部门职责并由区政府印发实施。曲靖市生态环境麒麟分局对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结合《曲靖市麒麟区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麒办发〔20251号)初拟了《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了2次征求意见并完善。

二、起草过程

《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形成初稿后,分别于2025312日和325日向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25410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13款,主要包含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表格形式呈现,包括条款、内容、责任部门,其中第1项至第4项为监督管理条款,第5项至第13项为处罚条款,具体分工如下:

)建筑施工噪声。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

)交通运输噪声。第四十六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噪声管理问题,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第八十条,涉及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输、民航等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社会生活噪声。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涉及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负责。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各类重大考试活动期间噪声管理,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监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淘汰设备的,由海关部门负责。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原文链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区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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