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曲麒环罚字〔2020〕19号
曲靖市麒麟区越州潦浒宏光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美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L9R1144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潦浒村委会窑湾大坝冲长林坡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
9月
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曲靖市麒麟区越州潦浒宏光页岩砖厂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建设完成,2020年1月份投入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
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本局于
2020年
11 月
2 日以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麒环罚告字〔 2020〕19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西苑支行
户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
账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