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614
案例一:汤XX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案
简要案情:2024年3月,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沾潦线K22+800M处,发现当事人汤XX驾驶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行驶距离10M,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法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汤XX驾驶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且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一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区交通运输局对汤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进行的。虽然法律允许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罚款数额需要根据违法情节、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此案中,汤某的违法情节较轻,如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明显后果等,处以相对较轻的罚款是合理的。
典型意义:履带车由于车身重、惯性大,在公路上行驶会对路面造成损害,增加维护成本,降低公路使用寿命,同时还可能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此案的处罚不仅是对汤某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治,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警示和教育。它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将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驶入公路。同时,也强调了交通执法部门在维护公路安全、保障交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XXX石材有限公司堆放石材占用公路路面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麒小线K5+300M处,发现XXX石材有限公司占用公路路面堆放石材,占用公路路面面积1.92平方米(长2.4米*宽0.8米),未造成不良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给予XXX石材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XXX石材有限公司在公路上堆放石材,这一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区交通运输局对XXX石材有限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罚金额是合理的。
典型意义:对石材公司占用公路路面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通过处罚违法占道行为,可以促使石材公司及其他类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公路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通过处罚占道行为,可以保障公众对公路资源的公平使用。
案例三:陈某超限运输案
简要案情:2024年5月,陈某驾驶车牌照为云A J52XX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越州镇小哨方向沿石恩公路向水石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水石路K0+300M处时被正在石宝山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点开展执法检查的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停检查。在询问陈某本人所驾驶的货车基本信息时,陈某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货运源头企业过磅凭证,按凭证所示信息,陈某驾驶货车货车总重为39.26吨(经复磅确认一致),陈某本人主动承认自己超限运输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治剖析:执法人员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6吨,超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鉴于陈某能积极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认错认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陈某超限运输8吨货物,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规定。超限运输不仅会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害,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有对超限运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执法权限,因此,对陈某进行罚款的处罚在执法权限上是合法的。在对陈某进行罚款时,必须确保其处罚的公正性,必须对所有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平等对待,不能因个人关系、利益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必须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裁量,不能因个人主观因素而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案例四:XX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案
简要案情:2024年9月,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路面巡查时发现,升长线K7+300M处XX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给予XX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XX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这一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区交通运输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安全畅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不仅侵犯了公路路产路权,还可能对公路造成损坏,危及公路安全畅通。因此,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公路安全。涉路施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有助于规范涉路施工行为,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