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区烟草专卖局 浏览:387
麒烟罚送公〔2024〕第130号
骆弟春: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麒麟区局烟处(2024)第130号)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麒烟催(2024)第130号),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麒麟区局烟处(202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鸿、张彩凤 联系电话0874-3290940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146号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8日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麒烟催〔2024〕第130号
骆弟春:
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麒麟区局烟处〔2024〕第1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描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二维码缴纳罚款,也可以到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玖仟零柒拾陆元捌角(¥9076.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鸿、张彩凤 联系电话: 0874-3290940
联系地址:麒麟北路146号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