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麒麟产业园区 浏览:10815
麒园管发〔2023〕3号
园区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越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应急值守值班工作制度》《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4个制度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党工委、管委会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3.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进度,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越州化工园区内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5.协调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告区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6.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二)安全与环保科
1.组织起草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措施;分析、预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任务、落实责任。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3.负责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园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
5.负责监督管理化工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化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函告区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函告区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7.负责建立完善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8.组织编制园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组织开展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9.负责园区分区封闭化管理,负责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管理;负责园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处置指挥,负责建设基于信息化手段的应急指挥系统。
(三)其他科室、中心
1.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确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并报园区管委会。
3.及时了解掌握越州化工园区开发建设中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园区管委会。
4.立足服务,积极献计献策,主动帮助解决化工园区开发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
6.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四)项目施工单位
1.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
2.树立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3.加大安全投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投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因素,并列入安全专项费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5.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的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各科(室)、中心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园区安委办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应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热忱为企业服务,帮助和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四)日常监督检查周期由各科(室)、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
(五)园区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含现场办公),参与检查的科(室)、中心可由园区安委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七)检查督查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同时书面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复查销号”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跟踪。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在每次检查前要认真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
1.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2.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3.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4.各科(室)、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5.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安委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做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区安委办。
2.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迅速报区直相关部门。
(1)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园区安委办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5.园区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6.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7.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8.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一)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每个时期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事故现场分析会、安全生产现场推进会以及简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二)有计划地对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三)园区管委会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督促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四)辖区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恶性未遂生产安全事故时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均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二)建设项目从安全条件审查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均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园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从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到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协助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审查、验收工作。
(五)从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六、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一)园区所有企业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
(二)安全组织台账。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三)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四)安全教育台账。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五)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六)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七)事故台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八)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九)企业安全活动记录。该台账应填写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十)企业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七、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一)化工园区公共管理范围是指化工园区用地红线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管理。
(二)禁止企业在化工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化工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三)化工园区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化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必须采取封闭运输。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令其清理、清洗路面,并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不得在化工园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和不服从卫生管理。
(四)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后产生、废弃的临时建筑物进行限时清理。
(五)对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清除的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等,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将有权对其进行清除,清除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化工园区入驻企业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化工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七)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化工园区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八)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化工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派出所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
(1)对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要求化工园区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3)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4)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监督检查各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5)督促、检查各单位对职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培训教育的情况;
(6)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2.园区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2)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3)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应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5)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6)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建档、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8)重大危险源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
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级、四级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级、二级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做出评估报告、以确保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状态下运行。评估的内容包括: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各部门根据职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期限、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辨识和确定重大危险源运行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紧急情况,并根据辨识结果,组织编制各单位应急救援 预案并对其进行控制管理;督促各单位根据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点,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预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监督考核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园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应急值守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应急值守值班工作,构建“联合、即时、协同、智能”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协同紧密、联动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灾害事故发生前,第一时间预警响应、应急准备;灾害事故发生时,园区第一时间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应急值守值班工作。
第三条 应急值守值班人员主要指:为应对园区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和上报相关事故灾害信息、落实领导批示而专门明确的值守值班人员。
第四条 应急值守值班工作应遵循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值守值班
第五条 园区应急值守值班实行全员轮流、全年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值班时间为:白班自当日8时30分至18时30分,晚班自当日18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值守值班人员白班于8时35分、晚班于18时35分前完成交接班,确保应急值守值班工作有效衔接、无缝对接。
第六条 应急值守值班实行“1+1+1”模式,即“1名带班领导、1名值班人员、1辆值班用车”模式,带班领导由麒麟产业园区处级领导轮流承担,值班人员由麒麟产业园区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轮流承担。
第七条 应急值守值班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值守值班工作职责,负责每日值班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
第八条 应急值守值班按月排班,经分管领导签发执行,因公外派(出)或因病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参与应急值守值班的人员,必须在上月最后三日前报备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逾期不报的请自行协调值守值班工作。年满55周岁的男性同志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同志(处级领导除外)以及确有特殊原因的同志,经本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分管值班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不参与值守值班。
第九条 应急值守值班表签发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班的,由个人自行协商解决并于调换班前一日报告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予以调整。
第十条 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值班室的日常管理,负责编排值班表、值班室软硬件设备和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收集、归档值班资料并每月通报值守值班情况。
第三章 应急值守值班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审核签发值班信息,上级要求在特殊时段的“零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的灾害事故报告等信息;
(二)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掌握动态信息,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值班人员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指挥、督促事发地政府、单位负责人赴现场处置,视情况报请启动园区相应的应急预案,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三)根据灾害事故演变情况,适时主持召开区直相关部门和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各科(室、中心)、有关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商会,分析灾害事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制定应对工作措施,对下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四)负责值守值班期间领导批示、预警信息、紧急文件和接访信件等工作的处理。
(五)负责值守值班人员和应急车辆去向的管理,组织交接班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值班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坚守值班岗位,确保电话通讯畅通;负责接收、接听和处理来文来电。
(二)负责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提醒通知下一班人员接班,签字确认交接班表。
(三)负责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处理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行业部门交办的紧急事务工作。
(四)接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息后,按照处置流程,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
(五)灾害事故发生时,根据预案和领导要求,负责协调区直相关部门、救援队伍、救援专家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根据灾害事故演变情况,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时,根据市、区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有关规定和值班领导要求,负责通知麒麟产业园区领导和相关科(室、中心)人员立即赶到指挥中心待命。
(七)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置工作。
(八)负责值班室设施设备管理及交接工作,负责值班室卫生维护、值班车辆的管理、驾驶、维护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值班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驾驶人员应掌握辖区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安全行车和安全应急。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在25分钟内书面报告。
(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在25分钟内书面报告。
(四)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以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法规、预案为准。
(五)对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涉及敏感群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分管领导、带班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确保预警及时。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主动向带班领导上报信息,不得谎报或瞒报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齐全、准确;要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七条 要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对上级部门发出的指令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后,按照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上报评估报告。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值守值班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保障值班室所需办公耗材和设备采买及设备维修、通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用床单褥子的清洗、消毒和杀菌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应急值守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脱岗、漏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系统、时间、内容和要求报送《每日值班信息》和灾害事故等信息,严禁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和倒流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对外泄露秘级文件和传播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值班人员酒后值班和值班期间饮酒,严禁从事影响值班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持值班室(含休息室)卫生、电脑桌面整洁。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
(一)值班秩序和卫生脏、乱、差的;
(二)无故不签到和参与交接班或不按要求发送交接班照片的;
(三)值班人员不及时登录相关系统账号的;
(四)未按要求发送下一班短信提示导致交接班不及时的;
(五)值班驾驶员不遵守管理规定或登记擅自驾车外出的;
(六)未按要求阅读、处理系统信息的;
(七)未按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值班台账的。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诫勉谈话。
(一)值班期间接听来电态度简单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完成领导交办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值班人员酒后值班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二)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漏岗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将值班电话设置为呼叫转移或擅自拔除电话线导致未及时接听电话,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损坏值班室电话、传真、电脑、打印机、电视等设施设备的;
(五)值班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信息迟报、漏报、误报、谎报和信息倒流,工作延误和工作失误的,态度粗暴或对群众来电推三阻四受到投诉的;
(六)未遵守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除被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条 值班人员出现违规违纪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门禁系统管理
第一条 为提升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出入车辆与交通秩序的管理,努力打造一个舒适而又有序的工作、生产环境。园区将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的通行管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出园区车辆一律从园区卡口处通行,园区内企业车辆凭统一发放的蓝牙感应器,自动感应起落杆,有序通行。电子门禁系统实现“一车一挡”,严禁跟车闯卡。损坏门禁设备,照价赔偿。
第三条 来访车辆(轿车、小型客车)进出园区,应征得被访者的同意或经执勤岗亭保安员登记后,凭执勤岗亭保安员发放的“临时通行卡”出入。
第四条 非园区企业的货运车辆进出园区,凭执勤岗亭保安员发放“临时通行卡”出入,货运车辆的收费参考相关标准。
第五条 所有车辆进入园区均应遵守园区道路交通行车及停车的规定,须停放在划好的车位内,严禁乱停乱放。进入园区范围内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员的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园区(特种车辆除外)。
第六条 将所有车位进行编号,企业按分配到的车位停车,不得随意停放。未经同意严禁占用他人车位。
第二章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园区内道路、生产、办公场所等安装的视频摄像头、存储设备、服务器、通信网络、专用电路以及监控和管理软件的综合系统。
第八条 管理机构。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园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园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
(二)负责园区行政办公楼及安全生产区域内所对应的视频监控场所的监控值班和信息的控制、使用、调取。
(三)根据监视控制区域内所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正常生产秩序。
(四)依照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在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前组织使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使用操作手册,建立监控系统设备档案。
(五)设置监控操作员管理权限、管理员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权限和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六)负责制定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台账,做好维护、检修等工作,如:异常发热、异常噪音、图像消失或不能录像以及监控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其他异常情况,建立检修档案,保证及时为生产、安全管理提供第一手录像资料和现场状态。
第九条 对涉及园区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予以重点保密。
第十条 使用监控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点检记录以备查,不得擅自更改监视画面,改变监视摄像角度,发现生产现场或安全保卫场所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并园区管委会报告,避免扩大事故。
第十一条 监控服务器数据实行不间断录像并循环保存,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在保存期内的监控数据,严禁擅自删除、修改、破坏监控原始数据。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如遇紧急情况须将相关视频信息复制备份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并妥善保管视频备份信息,并定期销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公函由接待部门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监控管理单位派专管人员配合提供。
第十四条 对监控管理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报园区管委会视情节影响后果进行处理。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园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二)擅自改变监控摄像头监控位置或遮挡摄像头的;
(三)故意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园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
第三条 进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五条 园区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三)消防救援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园区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开展罐车修理、清洗业务: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园区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二)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三)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四)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六)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七)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八)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九)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十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十三)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八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园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