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麒麟产业园区 浏览:2534
园区各科室、中心,越州化工园区各企业:
为加强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结合园区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消防安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目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州化工园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业务归口部门,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和主管职责,协助区消防救援局开展园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督促所属部门和园内生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园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检查计划,确定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每季度对园区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防火检查;
(二)至少每年组织对园区企业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演练预案;
(三)督促园区各企业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
(四)组织对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督查,每年对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要做到全覆盖;
(五)在产业规划、项目布局、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方面加强消防安全源头安全管控,督促指导做好化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六)园区企业发生火灾时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协助区消防救援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七)履行其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火灾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法定的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下属园区特勤消防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园区内的企业逐一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六熟悉”和灭火救援演练;
(二)落实消防联勤,对六熟悉和灭火演练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函告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理;
(三)将园区内各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救援力量和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纳入灭火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定期检查通报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四)组织和指挥企业的火灾现场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验收和业务指导,定期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开展实地战备检查,并对其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园区管委会和消防部门,同步抄送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设计资料;
(二)对化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三)履行好其他消防监管职责。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化工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以及化工园区企业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二)督促企业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辨识、上报备案、核销工作;
(三)加强对化工企业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四)严格依法实施化工企业的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五)依法监督检查化工企业的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指导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六)根据火灾等灾害事故救援实际需要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资源,为灾害事故救援提供保障。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和综合平衡消防救援领域的空间需求,做好消防设施用地保障,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及相关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对园区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总体布局进行审核。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
(三)为重大灾害事故跨区域消防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支持,督促高速公路清排障部门与消防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协作机制。
第九条 越州镇应按照标准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平台等,并按照职责划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园区供水、供电、通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道路限高限宽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告知园区特勤消防站。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由企业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必须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他化工企业可采取单独建立或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装备人员场地等方式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企业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第十四条 工艺处置队应由企业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厂区内工艺装置、生产流程、生产物料、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灭火应急处置工艺流程等要素;
(二)对厂区工艺装置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定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和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提高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四)发生灾害事故时,快速赶赴现场,实施工艺处置、关阀断料,为灭火救援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接受区消防救援局调派,参与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工作。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第十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参加厂区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迅速出动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挥;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第四章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内部考核奖惩内容每年进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九条 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园区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装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装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重点部位(装置)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根据重点部位(装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根据重点部位(装置)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防火检查、巡查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企业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对于涉及园区规划布局或历史遗留问题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消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设备(流程)的联动逻辑,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流程,鼓励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经营变动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预案首次编制完成和修订后应及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应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针对园区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局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制度,落实以下内容:
(一)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实施火灾扑救;
(二)应保护火灾现场,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严禁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以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的,由区消防救援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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