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浏览:839
李来生:
你因使用云A79YM5的封闭式货车从富源县墨红镇田冲村委会阿依村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泽福佳园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麒麟区局烟处[2024]第131号)依法向你送达,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7942.2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公告送达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麟区局烟处[2024]第131号
当事人:李来生,男,汉族,1973年09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530***********0918,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田冲村委会阿依村,联系电话:137****3345。
当事人李来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由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09月26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09月26日,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接到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李来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14时30分到达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城派出所,经出示徽章、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后,依法对停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城派出所的云A79YM5的封闭式货车进行检查,从车箱内发现用黑色遮阴网包装的烟叶,经过磅称重共700公斤。当事人李来生无法提供该批烟叶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本局依法将上述烟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批烟叶是当事人李来生从富源县墨红镇田冲村委会阿依村拉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泽福佳园地下停车场被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当事人李来生无法提供该批烟叶的合法有效运输凭证,当事人李来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检测结论为:有等级的烟叶100%,共700公斤,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烟叶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烟叶价值总额为贰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2562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李来生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李来生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李来生违法运输车辆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查获违法烟叶的数量;
证据四:当事人李来生《询问笔录》3份,证实当事人李来生具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实查获的烟叶为有等级的烟叶700公斤;
证据六:《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查获烟叶价值总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25620.00元);
证据七:现场照片4份,证明车辆现场状态、违法物品外部特征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来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李来生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李来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李来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李来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25620.00元31%罚款,计人民币柒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7942.20元)。涉案烟叶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李来生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描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二维码缴纳罚款,也可以到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前述罚款本数。
当事人李来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