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 浏览: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实施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村民小组尖脑子
法定代表人:刘先礼
案情简要: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村民小组尖脑子处占用林地采石。经曲靖市麒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在麒麟区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村民小组尖脑子处所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160平方米,所占用林地属14林班57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处罚决定书:曲麒林罚决字﹝2020﹞第0028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12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村民小组尖脑子处占用林地采石。经曲靖市麒麟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你单位占用的林地面积为 2160平方米,所占用林地属14林班57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陈述笔录; ②证人证言;③鉴定意见; 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0年12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1600元(贰万壹仟陆佰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银行(账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交纳。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麒麟区人民政府 或者 曲靖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沾益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时间: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0年12月31日前);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1600元(贰万壹仟陆佰圆整)。
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向麒麟区财政局罚没专户上缴21600元的罚款;目前,本案除责令期限恢复林地原状情况需待2020年12月31日前复查外,其他工作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