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寥廓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  浏览:830

寥廓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寥廓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寥廓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寥廓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将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作为寥廓街道办事处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寥廓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信息的采集、制作和报送,协助寥廓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寥廓司法所负责对接街道法律顾问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公开方式审查,对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章  公开公示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执法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寥廓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及行政执法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事项、执法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等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
(四)法治宣传类:包括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制度规定。
(五)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寥廓街道办事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开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需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三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开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重新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在拟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
(六)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九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寥廓街道办事处执法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签批单》,经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电子版,送寥廓司法所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开方式,不主动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其密级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开。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承办执法部门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开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应按要求实施和建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应当公开而未按规定予以公开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寥廓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寥廓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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