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中心,
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全面规范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提升民宿(农家乐)行业火灾防控水平,护航文体、旅居度假、康养等业态发展项目消防安全,区人民政府第8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麒麟区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麒麟区旅游民宿消防备案达标记录表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麒麟区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促进麒麟区民宿(农家乐)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麒麟区当前民宿(农家乐)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民宿(农家乐)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物最高层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超过上述规模的,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宿(农家乐)建筑应当是合法建筑,并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内的民宿(农家乐)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但应当主动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 设有民宿(农家乐)的村镇、街道、文化旅游区,其消防基础设施要与农村、市政、旅游区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有民宿(农家乐)的村镇、街道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街道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当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立方米。
第九条 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改造及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以及其他智慧消防设备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条 民宿(农家乐)集中区域,可成组布置,每组为一个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对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民宿(农家乐)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应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及有甲、乙类、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建筑内;
2.不得采用金属夹聚氨酯泡沫、化纤织物等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3.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
4.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共用疏散及消防设施时应统一管理,并明确各方责任;
5.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每个配置点不应少于两具;
7.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8.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十二条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或直通房顶,与其他建筑屋顶连通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三条 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小时,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小时;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条 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小时,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小时;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五条 柱、梁、楼板等任意一种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个独立单元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七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符合消防行业拆窗破网专项要求和人员疏散要求,并可供人员逃生。
第十八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场所,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如设置确有困难,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软管卷盘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张贴防火公约。
第四章 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五条 营业期间,应每日昼、夜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客流密度较大时,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确保消防安全。防火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留存备查。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米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应当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第二十七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加热、取暖,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城市建成区、临近山区、林场、农场、风景名胜区的民宿(农家乐)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九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铜线铝线混接,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三十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 0.5米以上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瓦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瓦的灯具时,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二条 严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四条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区域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隔离带,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定期对辖区民宿(农家乐)开展六熟悉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九条 不能改造消火栓的,民宿(农家乐)周边有充足天然水源的民宿业主,应配置1台一定功率的手抬机动泵及不少于100米的水带,水枪1支;居民小组应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条 鼓励民宿(农家乐)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米,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七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焦化的插座、插头。60瓦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米,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米。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所有装修改造的场所在施工期间严禁营业。
第五十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民宿(农家乐)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区政府建立文旅、公安、住建、应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的区直联动机制,每年在各类文化节(假)日等旅游旺季前组织开展辖区民宿(农家乐)联合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旅游等级民宿(农家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区乡村运营精品民宿(农家乐)集群,依法依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商务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宿(农家乐)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宿(农家乐)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营业期间每天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发生火灾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7.对游客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提醒义务;
8.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五十四条 民宿(农家乐)所在建筑存在多个业主、使用人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经营管理的,在订立合同时应同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民宿(农家乐)产权所有者应督促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民宿(农家乐)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五十六条 距离消防站较远且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指导意见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附件
麒麟区旅游民宿消防备案达标记录表
旅游民宿名称: 地址:
建筑产权人: 电话:
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电话:
旅游民宿申请消防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初核人员:
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初核时间: 年 月 日 时
旅游民宿陪同初核人员(签名):
重要事项 | |
基本条件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均不达标) | 1.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3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不应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旅游民宿,客房、餐厅、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旅游民宿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民宿建筑内柱、梁、楼板或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时,经营层数不得超过3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民宿建筑内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可燃材料构件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理:□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旅游民宿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严禁采用夹芯彩钢板作为旅游民宿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应设置二个疏散楼梯(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建筑内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客房数量超过14间的旅游民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的旅游民宿,房间、过道、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带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8.厨房严禁使用双火源,使用燃气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严禁地下室、客房、餐厅、公共活动区域使用燃气、燃油、酒精、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明火;严禁违规电焊、气焊:□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9.应制定“一宿一卡”并在民宿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应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破拆工具、防烟面罩等消防装备及手电筒、毛巾、喇叭等应急物品,临近水源或设有室外消火栓的还需配备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10.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0分,每项5分) |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2.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是 □否 |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20分,每项4分) | 1.烧烤、篝火或其他动用明火行为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配电箱电源进线侧应设置空气开关,并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厨房内存储使用燃气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总储量不得超过100公斤,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供气管长度不应超过2m:□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燃气钢瓶减压阀应为不可调节阀,供气管道应安装切断装置,连接软管应采用金属波纹管,灶具应设置自动熄火装置:□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完善消防设施器材(50分,每项5分) | 1.两栋旅游民宿建筑之间实体外墙开设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小于6m时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措施:□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旅游民宿内厨房、配电房、库房、摄影工作室等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净宽度不低于1.1m,室外疏散楼梯净宽度不低于0.8m,净宽度不足时,采用增加逃生梯、逃生绳、逃生滑道、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措施:□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不得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花卉等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5.疏散楼梯应使用不燃材料,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楼梯应经阻燃处理:□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6.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当窗口、阳台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7.各层的明显公共部位每100㎡应设置2具4kg干粉灭火器;□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8.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9.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等防烟排烟设施:□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10.客房内应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一次性火灾逃生面罩、应急手电筒、禁止卧床吸烟标志、口哨、应急逃生绳:□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提高火灾扑救能力(10分,每项5分) | 1.应设置“一店一队”,人数不少于2人:□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进行现场拉动,员工应具备“一分钟出动三分钟到场五分钟处置”能力:□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提高人员 能力素质 (10分,每项5分) | 1.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工应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具备需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旅游民宿应利用LED电子显示屏、电视开机画面、消防宣传画、广告牌、客房宣传折页等向客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达标情况:□达标 □不达标 (所有基本条件符合规定且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基本条件任一项不符合规定或者9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不达标的旅游民宿,由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发放《麒麟区旅游民宿消防备案达标记录表》,并督促经营场所整改,并将相关信息及材料推送至区消防救援局,区消防救援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 |
政策解读:解读《麒麟区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