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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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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麒区政办〔2021〕36号


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麒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曲靖市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根据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成品粮油。

第三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及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级(含三级及以上)粳米、特制二级(及特制二级以上)小麦粉、国标一级大豆油、国标四级(含四级以上)菜籽油。

第四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食品安全指标按照《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18﹞2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是区级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在麒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保供。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区人民政府决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应急动用时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负责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督。

 

第二章  承储企业选定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承担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工作,并根据需要选定承储企业,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在麒麟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麒麟区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粮油储备企业、购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企业、物流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

(二)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能力需达到日处理稻谷100吨(含)以上,平均每月粮食经营量500吨(含)以上;粮油储备企业、购销企业、批发企业、物流企业平均每月粮油经营量500吨(含)以上;军粮供应企业平均每月粮油经营量50吨(含)以上;

(三)仓储条件:具备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罐),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备功能、出入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单一库点仓容在1000吨以上或罐容300吨以上;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承储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需要;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六)人员配备:配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仓储管理及检化验人员。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愿承担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储企业申报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能力、仓储条件、检测能力、诚信能力、人员配备、申报品种和数量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仓库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库区示意图、照片;

(四)日生产能力和经营量月报表;

(五)承储成品粮油的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组织领导、人员构成、责任分工、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库存管理


第十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联合下达承储企业。下达的计划包括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十一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价由区财政局负责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粮油筹措、加工成本确定。入库成本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市场波动,计划入库成本价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时,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核实后,另行下文调整。

第十二条  承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罐)及仓储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仓房(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密闭、防潮、通风等性能。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存放。

(一)储存仓(罐)号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罐)号的,须报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仓(罐)外立面统一悬挂“麒麟区成品储备粮油”专牌;

(二)成品粮原则上采取包装储存,需做到包装完整、数量准确码垛整齐、垛型统一、堆叠安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堆、卡;确需散装储存的,仓储设施需满足有关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且承储企业需具备快速包装能力,并报经区发展改革局核验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油原则上采取散装罐存,确需小包装存储的需报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及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袋(桶)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存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油)情,做好粮(油)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仓储保管工作到位,常年实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虫、无鼠雀、无霉变、无事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检验制度,定期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成品粮油出入库要实行抽检和索证制度,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月2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麒麟区粮油库存月报表》,真实反映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情况;并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第四章 轮换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实行动态平衡管理、滚动等量轮换。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则自行确定。一年轮换次数不得少于3次(按轮换出库总量计算),多轮不限,多轮费用不补。确保任何时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际库存量不低于承储规模的90%。以下三个时点,实际库存量必须达到承储规模的100%:

(一)初始计划下达后,验收确认时;

(二)每年12月31日;

(三)当区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指令,承储企业需在10天内将库存补足至100%。

第二十一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不及时,造成品质下降, 形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应急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三条 政府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待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标准:

(一)成品粮保管费每年每公斤0.12元,成品粮轮换费每年每公斤0.18元,成品粮轮换价差每年每公斤0.54元,以上补贴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二)成品油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公斤0.4元,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成品粮油贷款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购贷销还,据实贴息。若储备粮油未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则以核定成本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实行上半年预拨,年底结算。

第二十六条 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由承储企业根据承储数量、入库成本及实际需要申请,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完善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监督检查机制,每年3月份和12月份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每半年组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次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追究违约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或库存总量达不到规定的;

(二)承储的区级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食品安全要求, 或在成品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或变更区级成品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未经批准将区级成品油粮储备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的;

(五)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六)违反储粮技术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七)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八)在政府紧急调用成品粮油储备时,不服从调配的;

(九)以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的;

(十)虚报或挪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较大损失事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曲靖市麒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麒麟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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