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麒区政规〔2023〕1号)印发(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和《曲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3〕—039)要求,区人民政府对截至2023年11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过程
以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进行清理。对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统一修订的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废止或者统一修改的决定。对清理后需要继续保留、修订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和内容。
三、主要制定依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决定》共分为两个部分。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