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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浏览:246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等安装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本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审核”,并受区直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总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各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总工程造价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程序,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决定建设工程项目,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严把审批程序关,报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审核,经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六条  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库制度,各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录用不低于5家招标投标代理服务、5家造价咨询服务、5家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库,负责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建设工程预算价、招标工程拦标价的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结算价审核服务工作。每个项目从库内随机摇号产生一家机构负责相应服务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库须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办法明确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的项目必须整体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割标段等方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依法成立;

2.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面实行以下统一:

(一)统一招标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须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

(二)统一招标公告发布。由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合适位置张贴或发布网上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提交至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指定账户,由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监管。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项目预算价的2%。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

(四)统一评标办法。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五)统一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必须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六)统一招标备案。招标完成后,将招标项目的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书面报告、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七)统一招标公示。开标会议结束后,3天内将中标结果在镇(街道)或村集体“三务”公开栏统一公示,公示日期不得低于3天,无投诉举报的,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统一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按住建部统一格式,由招标人签发。

第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主持召开。镇(街道)项目应由各镇(街道)建设工程代理服务中心及项目建设方相关人员参加;村(居)委会项目应由各镇(街道)建设工程代理服务中心及项目建设方相关人员、村(居)民代表(至少1名)、村(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至少1名)参加。

第十二条  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防范和遏制烂尾工程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10%,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合同签订前补足。对中标后违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3人以上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小组,由镇(街道)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村组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小组负责人、群众代表等组成,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备案表,上报镇(街道)备案。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小组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责任,负责现场监督施工方按照工程项目设计组织施工、监督监理方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现场工程量签证等工作。

工程量签证资料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现场管理人员签名后报建设单位签章认可。

第十五条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偷工减料,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工程隐蔽部分的管理和监督。

1.工程隐蔽部分的签证必须由施工现场管理小组(监理)、施工单位同时到现场验收签证,禁止补签。

2.工程隐蔽部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进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关键部位的工程隐蔽部分,施工现场管理小组(监理)必须跟班监督,以保证建筑材料合格,施工方法合理,工序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总量不能超过合同总工程款的5%。超过合同总工程款的5%,在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时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再实施”的原则,坚持事先商量确定,坚持事先签证,坚持额度追加原则,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工程变更须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方案,如实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经施工现场管理小组或监理审核签署意见,按工程变更金额分别由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若工程一次性变更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应招标限额(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应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不可分割的,经审批后可直接发包给原施工单位。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资料。主要包括1、立项审批表;2、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3、招标投标相关文件;4、施工合同;5、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等。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一式三份(原件)报镇(街道)申请验收。由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开展竣工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建设工程已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的,以区相关部门验收意见为准,镇(街道)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及工程款拨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书,镇(街道)从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随机摇号产生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机构不得与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机构一致。

按规定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的,报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镇(街道)财务管理制度、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的约定以及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拨付总额原则不得超过合同价(含工程变更部分)的90%,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审核后,保留5%质保金后拨付,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款拨付实行审批表制度。各镇(街道)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审批表》(见附件9)、《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款审批表》(见附件10)办理建设工程款拨付手续。执行报账制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不实行专款专用的;(2)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审核不规范的;(3)虚报工程造价的;(4)其他应予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区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二)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各镇(街道)工程咨询服务库建立的业务指导培训。

(三)区财政局负责各镇(街道)涉及财政资金项目业务指导,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土地、规划等要素保障业务指导,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指导与违法行为的查处,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六)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环评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七)区水务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八)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麒麟区村(居)委会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麒发〔2021〕10号)规定,负责全区各村(居)委会纯集体经济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九)区审计局负责对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区乡村振兴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搬迁安置办、区能源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区直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本部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指导。

(十一)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综合运用线索处置、工作检查、随机抽查、民意调查、制发建议等措施强化对各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含村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法进行处置,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有关保密工作。若在建设工程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行。原《麒麟区乡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麒麟区  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docx

2.《麒麟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docx

3.《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docx

4.《麒麟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docx

5.《麒麟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docx

6.《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备案表》.docx

7.《工程变更申报表》.docx

8.《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docx

9.《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审批表》.docx

10.《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款审批表》.docx


  

政策解读:《曲靖市麒麟区镇(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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