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6 来源: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1388
麒农(农机)罚〔2023〕2号
当事人:黄××,男、汉族、身份证号:5322**************,住所: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温泉社区桥头村××号,电话号码139********。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而驾驶拖拉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27日,根据《麒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确实做好岁末年终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麒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茨营镇交警中队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农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12月27日16时10分,联合检查组在曲靖市麒麟区温茨公路八仙桥处设检查点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驾驶拖拉机运输机组从温泉向茨营方向驶来,交警执法人员拦停拖拉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只能提供拖拉机驾驶证正证,姓名为黄××,准驾机型为G,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11月17日,有效期起始日期2014年11月17日,有效期限6年。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未悬挂号牌,经查验品牌型号为世纪云海180T,机型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发动机号码为81****66,车架号为180T********,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拖拉机行驶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异。
2022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驾驶证件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系统中准驾机型为G2,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11月17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7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
2022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进行查询。经查询,系统中未找到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相关信息。
2023年1月12日,麒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而驾驶拖拉机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而驾驶拖拉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适格性。
证据二:2022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拖拉机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28日,通过“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件申领情况查询驾证状态为注销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证驾驶拖拉机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2月28日,通过“云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参数信息查询无结果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驾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获取的证据均有当事人、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公正、真实、充分,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麒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农(农机)告〔2023〕2号),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而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而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该拖拉机并对该拖拉机进行报废拆解。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二百六十五项“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第2条第(2)款“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罚款”和第二百六十三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第2条第(2)款“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曲靖西苑支行(收款人户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账号:2404110104000023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