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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17:04     来源:云南麒麟产业园区 阅读次数:10133

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通知

 

麒园管发202315


园区各科室、中心,园区各企业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麒


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责任关怀实施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9个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1020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质量,最大程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园区从业人员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大雪、地质、生物灾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第三条  园区安委会统一领导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园区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预警和行业指导相结合。会同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属地内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协同配合。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基层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章  自然灾害分类监测和分级预警体系

第五条  积极协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园区专业监测站(网、点)布局,完善地质灾害、水文监测、园区排水防涝、综合气象观测、地震紧急快报体系等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消除监测盲区,提高监测覆盖面。园区范围内要明确监测项目,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自然灾害及其有关要素进行实时监测,要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加密监测站点。

  第六条  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要针对多灾并发群发和灾害链发情况,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监测数据,拓宽信息化、智能化采集渠道,探索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工作,提升自然灾害立体综合监测能力。

  第七条  利用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自然灾害监测部门的信息,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分级预警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结果开展分级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镇(街道)及园区企业。预警级别与《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致,划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

第八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园区安委会要请示区减灾委及时派出专门监测队伍,配备监测装备,针对重点区域多手段开展应急加密动态观测。

 

第三章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报送

  第九条  建立与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公安、应急管理、工信、住建、交通、教育、卫健等部门自然灾害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重点共享雷电监测站(网)状态、原始和成果感知数据,数据产品、预报产品、预警产品和服务产品等气象灾害信息,地震监测速报信息,监测和预警等地质灾害信息,防汛抗旱气象数据、水利工程数据、水文数据、防汛抗旱工情险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防汛抗旱信息,卫星遥感、航空监测、地面监控、森林火险监测站的火情和森林火险综合、气象部门监测和预报数据等森林火险信息,大型建筑、大型公用设施、地下管网及综合管廊、化工企业、公共空间、交通、消防重点单位等园区安全信息。要保持数据动态更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全面的信息共享模式。

第十条  园区应急值班值守人员要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有关信息,制定信息逐级报送工作规程,明确报送范围和内容,确定报送形式和时限,严格报送流程和要求。

 

第四章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

  第十一条  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在区减灾委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汇总分析自然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水平、风险类型和高风险区,形成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报告,每季度和每年开展定期会商,汛前、节假日前、重大纪念日、年末等重要节点开展不定期会商,出现特殊情况时可采取函约方式会商沟通。 

第十二条  构建涉灾部门、专家团队、镇(街道)、灾害现场和园区大型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平台,定期汇总分析各专业部门灾害趋势预测和重大灾害形势研判意见,形成综合会商研判报告,实现多方参与会商和多源监测预警信息的综合研判。密切关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及时组织有关监测部门汇总分析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加密会商,适时开展灾前预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总结评估等,对自然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影响范围、损失影响和后续风险等开展快速综合研判,形成报告并不断更新。参与会商评估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交预测分析报告,形成规范化会商评估制度。

 

第五章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

  第十三条  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泛运用工作联络群、手机短信、传真、邮箱、微博、微信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园区相关单位和公众共享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号,优化完善园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明确发布职责、预警范围、预警类别、发布权限、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发布渠道和保障措施等,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园区涉及自然灾害危险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本单位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措施,按照《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启动的衔接,园区安委办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后,园区安委会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开展前后方多部门应急联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大灾害预警的科普宣教工作力度,确保预警响应效果。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扩展社会传播节点,提高信息覆盖率和播放频度,要配合镇(街道)提高属地社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偏远区域预警信息传播接收设施普及率,确保预警信息入户到人,逐步解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十六条  公共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园区安委办负责接收和收集自然灾害预警信。

园区安委办接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将信息传递各科(室、中心)、村居、辖区各企业及项目。

园区安委办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变化或解除,通报时须记录各部门接收信息的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并在《工作信息记录表》上记录。

 

第六章  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组织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园区管委会报告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灾情报告内容主要有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灾情等级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及时发出预警,将灾害对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的情况进行通报各应急救援小组及成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第七章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构由园区管委会组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园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救援职能部门的救灾工作。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援资金安排列入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年度预算,并积极向上争取补助。

第二十一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承包商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程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园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安全作业和施工,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规范内容的界定

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化工园区内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二)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承包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及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严格考核。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包商准入及退出。

承包商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施工资质。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承包商资进行严格审查,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禁止准入,严禁引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的工程建设施工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

2.近三年的安全业绩情况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率、损失工时率、总伤害率及事故简要描述等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项目部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资格证以及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规章制度;危害识别与风险管控、自主管理、安全风险交底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5.承包商内部安全培训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种设备设施合格证书等。

安全资质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备查。

服务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应每年对承包商安全资进行审查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完成后给予承包商评估。

总承包单位实施项目分包时,应按照)(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承包商进场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承包商要落实自主管理职责,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同时,对建设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包商管理、隐患排查等相关制度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反应给承包商并督促整改。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定期对各企业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并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及考核结果报送给园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承包商作业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完工确认,确认后承包商方可离场。

十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园区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考评、奖惩情况制定年度合格承包商清单和不合格承包商黑名单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具体参照《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办法由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国家机关对承包商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承包商安全评估表

 

承包商名称


建设单位及承包项目


评估单位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评估结论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

1

合同履行能力

承包合同履行是否满足要求的


2

质量保障能力

服务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


3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或落实到位


5

人身、设备风险控制

是否发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有责任的一类障碍


6

作业管理能力

作业管理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7

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管理层是否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资源投入,是否认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项目责任单位反映的问题


8

管理人员履职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组织施工作业


9

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是否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0

安全投入

是否按规定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


11

资源投入

是否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作业设备、工器具等资源


12

作业组织

是否认真进行作业组织,作业准备是否充分、现场勘查是否到位、作业文件编制是否结合实际


13

现场安全设施的符合性

现场安全健康环保设施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满足作业需要


15

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依从性

员工执行作业文件是否到位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分级负责、分类储存的原则,建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储备单位)及高危行业生产、储存重点骨干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储备为辅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保证在园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物资,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及其涉及的基本生活物资。

 

第二章  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第四条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主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汇总。

第五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以及园区短期、中长期发展、规划情况,采取自建、共建、定点(指定)等方式规划、建立园区一个或多个公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

(二)依据易发的、影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园区管委会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计划,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对主要应急救援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实行定点储备管理。

(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储备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和本专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并保持良好状态。

(四)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油气管道等高危重点骨干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切实加强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园区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需要,配备应有的应急救援物资,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购买相应种类、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物资捐赠、捐助。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会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园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和各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实施登记、建档,配合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定期更新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和企业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台账。

第八条  各单位、各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检查、更新、维护保养、报废工作。

(二)加强储备库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准货物架(台),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能够及时、准确调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

(三)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悬挂统一的标识牌。

(四)每季度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物资调用和库存等情况。

(五)各单位、企业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命令,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单位、企业负责园区范围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

第九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园区自建、共建、定点应急救援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配;需跨单位、部门、企业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时,由园区管委会向区安委会申请调配。

第十条  应急救援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当应急救援物资被用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后,储备单位、企业应及时将消耗的应急救援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信息录入台账,结合库存应急救援物资库存情况,研究制定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种类和数量计划,及时采购、补充或增加储备。

第十二条  各储备单位应及时掌握已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的有效期。对临近或过期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转让或报废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物资报废后需专业化处理的,应联系专门的机构进行销毁;对不需要专门机构销毁的,可自行组织无害化销毁。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物资报废处置后应及时补充,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根据各单位、各企业实际需要,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资金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修订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园区安全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对越州化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则、标准、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在日常的生产过程,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类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排查到的隐患进行自评。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介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之间,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的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责任

第五条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管理园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安全与环保科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人,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应督促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每半年对化工园区内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地事故隐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查内容主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进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企业定期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频次不得低于每月一次。排查按照企业自己编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进行排查。

第十条  各企业主要职能部门定期从设备、工艺、消防、基建等方面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频次不得低于每月一次。排查形式参照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自行制定检查表进行排查。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报告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及企业各职能部门排查出的生产事故隐患,2日内必须通过协同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及时告知企业所属部门,由所属部门进行消除。

第十二条  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均可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园区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事故隐患,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反馈到企业相关运行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各部门要及时将排查到的或职工反映的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由安全生产部门汇总后上报安全与环保科,并在每年的1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隐患统计报表上报。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自发现时起不超过24小时,如不能立即消除隐患,须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10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章  事故隐患的监控

第十五条  安全与环保科、企业各职能部门和相关运行部门对事故隐患具有排查和监控的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六条  对于分级管控的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班组、工段、车间、部室和安全与环保科等层级要求按频次进行巡查,若发现事故隐患有扩大趋势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按照隐患分级标准对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制定事故隐患方案及防范措施。

 

第七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要按“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立即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隐患描述、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完成期限和验收人。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完善齐全的档案资料,并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论;

(四)隐患治理方案;

(五)整改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与环保科指导,各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其内容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经费和物资的保障落实,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要督促落实整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与环保科报告整改情况。

(三)整改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与环保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全与环保科报送全部整改资料。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安全与环保科、各企业职能部室和整改责任单位技术人员应联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评估报告上报园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部门。

(六)整改后经检查验收事故隐患仍未消除,由安全与环保科下达停止运行通知书,停止其运行、操作和使用。整改合格后由事故所在单位按要求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章  事故隐患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的隐患整改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企业和个人,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与环保科每月对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五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二十七  本办法按照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修订


附件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受控记录号No             填报单位: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编号

隐患名称

所在

部位

认定

依据

认定

时间

评审

结论

现有

整改措施

改进

措施

责任部门

负责人

完成

期限

书面报告上级部门时间

备注





























































































云南省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云南省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称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规范运行,加速园区内外部的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园区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园区日常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法适用园区的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人员管理、客户端硬件管理与网络维护、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由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人员管理

第五条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管理人员包括: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园区专兼职网络管理员。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结合园区发展战略,对园区信息化工作提出整体目标与要求。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批和保障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制度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批。

4.协调园区与软件开发商之间有关信息化工作的业务关系。

(二)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总体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制定、系统实施,并负责起草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的维护,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负责各业务子系统的推广与优化。负责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实施应用。

3.负责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应用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4.负责园区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5.负责园区内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选型、购置及报损、报废的审核工作。

6.负责园区网站的维护。

(三)园区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

1.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园区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络管理员,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领导指导。

2.负责落实园区范围内的信息化实施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网络维护、数据备份、客户端安装等工作。

4.负责收集园区范围内的用户账户新增、组织变更、账户注销等信息。

 

第三章  客户端硬件管理与网络维护

第七条  客户端硬件管理与维护。

(一) 需增减硬件设备,逐层审批,设备选型、购置及报损、报废等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网络维护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二) 除网络管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开拆计算机或外设,不得擅自增减硬件中的配件。

(三) 操作人员应对园区配备的计算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计算机应用环境的清洁。

(四) 遇硬件故障,必须通知网络管理员进行维护。

(五) 网络管理员需定期对系统计算机及外设进行抽检及维护,保障所有硬件设备能够正常稳定地运行。

 

第四章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安全管理。

(一)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关键设备必须实行双机备份。

(二)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各级密码应做到妥善保存,并做到定期修改。

(三)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用户权限的管理要严格按制度执行。

(四)对于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故障,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各类应急事件的处理过程必须要有书面记录。

(五)各级应用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园区的资料,严禁向外界传播或复制园区的各项数据。

(六)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的技术文档应专人管理,妥善保存,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查询。重要技术文档必须复制副本,正本存档,不得外传。

(七)对系统运行的各类数据必须进行每日备份,并进行定期还原验证。

(八)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登录限制、访问阻断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确保系统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园区网络系统中的各类设备和线路。

第九条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账户管理

(一)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采用实名制,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也便于系统实时跟踪与记录用户的各项操作。

(二)对需要接入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的人员,须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建立信息人员档案并予以备案。

(三)用户应该妥善保管登录密码,不得使用他人账户登录,也不得将自密码透露给其他人。对遗忘、丢失密码的用户,应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经确认后重新初始化密码。

(四)当人员换岗、调动变更时,园区网络管理员必须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更改该用户的组织信息。

(五)当人员离职时,园区网络管理员必须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注销该用户的信息化账户。

(六)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服务器端各类管理账户及对应的密码由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要求定期修改,原则上每12个月更新一次。

第十条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应用与维护

(一)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必须做到每天至少两次实时监控服务器端软件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二)园区专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安装、调试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客户端软件,解决园区范围内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应用过程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三)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必须与园区专兼职网络管理员保持经常性地沟通与技术交流。

(四)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优化升级,无论是打专项补丁还是整体升级,必须先在测试机做测试,经软件开发人员与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联合测试通过,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部署到服务器,书面材料备案。

(五)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升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或下班后进行。

(六)平台系统的数据备份采用每日全备的方式,备份介质包括磁带、DVD光盘等,并作永久性保存。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的程序文件以每月一次的方式进行全备份。

第十一条  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典型事件应急处理管理

(一)按照事前准备、事中处理、事后总结的总体思路,建立并逐步完善典型事件处理知识库,对每一次应急处理须要有书面记录。

(二)典型事件应急处理涉及中心机房场地、网络事件、服务器应用系统故障等方面,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可启动应急处理措施。

(三)保持机房内部网络及因特网接入畅通,若网通或电信某一条线路发生故障时,须及时通知园区专兼职网络管理员,临时切换到另一条线路。同时与宽带运营商沟通,及时解决网络问题。

(四)经常性地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当发现系统停止服务时,必须及时启动服务,并将系统日志导出,协同软件开发商一起分析并最终解决问题。

(五)日常监控硬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须及时通知硬件供应商进行解决。

(六)专兼职网络管理员保持通讯畅通,对涉及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要及时响应。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应对园区智能化安全管控平台应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和环保管理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可行的技术手段,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和事后监管制度,预防计算机犯罪。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责任关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责任关怀全球宪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园区责任关怀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关怀是指全球化学工业自愿发起的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等方面不断改善绩效的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以及园内企业在整体规划、安全管理、应急响应、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社区互动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园区责任关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绿色发展,实现园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协同发展原则。统筹园区与区域经济、企业自身、属地镇(社)的关系,实现园区责任关怀与经济的同步发展,实现园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实现园区与周边区域的和谐发展。

(二)企业主体原则。坚持园区引导、企业主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激发园内企业实施责任关怀内生动力为核心,落实其在园区实施责任关怀中的主体责任。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其安全、环保和责任关怀决策和活动过程以及对其他个人和组织、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自觉接受监督,以实现和谐发展。

(四)自觉自律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责任关怀实践环境,引导园区企业加强自律,充分认识责任关怀的重要作用,自觉开展责任关怀工作,促进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园区的产业结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因素,结合入园企业、属地镇(社)制定符合园区实际的责任关怀实施策略。

第六条  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促进园区企业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自觉地、自律地履行社会责任,对其产品生命周期(包括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回收处置)全过程负责。

(二)远期目标。构建“园区引导、企业主体、组织推进、职工参与、社区共建”的责任关怀工作模式,逐步打造园区、企业及周边居民和谐发展、成果共享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组织机构。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园区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由园区管委会、园内企业、属地镇(社)有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主要职责。

(一)园区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

1.建立园区责任关怀体系,全面负责落实园区责任关怀体系的指导思想、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载体等。

2.对园内企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并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制定责任关怀承诺制度,督促园区和企业认真履行承诺事项。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定期对企业进行责任关怀体系建设进行检查,并指导企业持续改进。

5.定期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活动,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安全和环保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对企业内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以及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6.做好政府、园区、企业、属地的协调工作,整合资源,定期组织开展以责任关怀为主题的各类公益活动。

7.建立检查与绩效考评机制,采用专项检查的形式,对企业责任关怀管理体系各要素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8.每年总结责任关怀实施成果,形成责任关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企业

1.企业内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责任关怀工作,及时组织协调企业内外部相关方参与责任关怀。

2.建立安全、健康、环保、人员培养、公益志愿等相关制度,建立责任关怀体系,确保责任关怀各项准则的实施,并定期对制度和体系进行更新改善。

3.持续培养责任关怀体系评估人员,并积极与园区、企业、社会等展开交流,提高企业责任关怀实施效果。

4.积极与园区进行沟通,参与区内的责任关怀行动,与区内企业进行交流,分享经验,相互提升。

5.将责任关怀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鼓励产业链上各方(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承包商、废品管理商和处理商)共同实施责任关怀,并提供必要帮助。

6.积极与社区和公众进行沟通,如开展公众开放日等互动活动、参与社区公益项目等。

7.对安全、环保、健康、社会公益等责任关怀行动设定考核目标,实行绩效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实现持续提升。

8.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企业定期公开实施责任关怀的成果,如责任关怀报告或总结。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九条  整体规划。

(一)园区规划。坚持以“规划先行”为原则,贯彻责任关怀理念,制定绿色、科学、全面和长远的园区可持续发展规划。结合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布局化工园区,严格规划区域功能,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科学规避重大风险。做好园区产业规划,以集约化和循环化为原则,科学设计产业链,注重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二)企业或项目规划。

1.立足长远谋全局。项目规划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结构调整优化为目标,以总揽全局的思维、统筹兼顾的理念、抢先抓早的作为,增强项目规划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体现出规划的大视野和大格局,为企业业务转型发展精准布局。

2.立足实际谋重点。项目规划应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做到取舍有度、扬长避短。根据企业的前进航向与发展机遇,明确项目建设重点、难点及优先等级,高质量“排兵布阵”,确保即时效益、长期效益、发展后劲融合统一,为产业转型升级科学谋篇。

3.立足优势谋特色。项目规划应摒弃摊大饼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紧扣区域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对产品结构、产业链等精准评价,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关键项目投入力度,做精传统产业,做大优势产业,做强特色产业,做优高端产业,为特色差异化发展、集约内涵式发展精准发力。

第十条  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物流设施、装卸场所、环保设施、化工管廊等重点设施的专业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把控项目审批、安全试生产管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协调和帮助企业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工业产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急预案等备案工作。

1.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动园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宜达到二级及以上,鼓励企业向更高级别创建,实现园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全覆盖。

2.开展园区监督管理及交流培训工作。做好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推行承包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安全季度总结会议、事故警示教育、企业安全经验分享、急救实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实行园区封闭式管理。对化工企业集中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封闭式管理专业队伍。设置隔离带、卡口等物理边界,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实现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管理和动态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集中停车场,实现园区及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灵活调度和预警,降低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根据园区规划,自建或共建消防应急响应专业队伍,并配备相应专业设施;园区与应急、生态环境、公安、医疗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园区层面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和调度;组织相关机构或部门共同编制园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多部门应急联动拉练、周边社区疏散演练,其中,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的各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应急响应信息系统,统一归集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救公用工程、区容巡查等相关信息数据,实特种设备、自然灾害、建筑施工援、治安和交通、防火现实时监控调动,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健全园区一网统管功能;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园区应急物资储备、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社会应急物资补充储备工作,建立统一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制度;对社区开展应急培训,提升居民快速应对和有效处置的能力。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

1.开展环境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制度,督促园区企业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大气、水、土壤、生态等多方位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开展企业、园区、行业等多层次职工环境技术培训;面向周边社区及公众开展多方位环境宣传,如在园区内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大气、噪声、水体等环境分析指标动态显示屏;园区周边环境评估和监测。

2.开展生态建设工作。园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方面的因素,依托周边绿化生态资源构建完整的绿地系统和生态体系。具备条件时,建立园区生态环境指示物种、指示指标数据库,定期评估园区生态系统状况。

3.推动绿色发展。提升园区产品关联度,形成资源共享和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绿色技术交易和转化,完善提高效率和循环利用的配套支持;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建设。

4.落实“双碳”行动。制定并执行碳达峰与碳中和工作方案,落实“双碳”工作措施和能耗“双控”要求,实现“减污降碳”的目标。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

1.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园区企业联动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工作;开展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具备条件时,建立园区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管理档案。

2.督促企业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场所监测计划、员工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定期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

3.注重员工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园区与员工的双向沟通渠道和平台,开展服务实事项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通过组织艺术节、运动会、技能比赛、在线知识问答等群体性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社区互动。园区应与社区保持良好互动关系,开展多形式交流互访工作,当园区进行重大决策时应与社区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1.开展多形式互动交流。设立社区联络员与园区及企业保持沟通,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社区,对居民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与解答;组织居民、医护人员、师生、媒体等各类群体的代表参与公众开放日、化工科普宣传、应急消防演练等多类型责任关怀活动;组织社区公众参与园区发展建设,通过邮件、书信、网络留言、社交媒体沟通群等形式收集居民对园区及企业的建议和合理化诉求等。

2.推动社区经济发展。共享招商资源,互通招商信息,推动产业协同发展;促进社区居民就业,支持和配合社区职业技能培训,在满足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招用当地社区劳动力;帮助发展配套服务业,引导承包商队伍、检维修队伍、注册型企业税收落户周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扶持当地特色产业。

3.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支持有助于改善社区生活条件的社区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等;支持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开展社区公益活动,鼓励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与社区共享园区公共设施资源,如向社区开放园区体育设施、科普展厅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园区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责任关怀的组织引导和统筹推进,引导和组织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持续推进责任关怀。园区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日常联络和协调服务工作,结合园区责任关怀方针和目标制定责任关怀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对责任关怀承诺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关怀工作提供宣传、培训、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并进行跟踪和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活动载体。园区责任关怀工作委员会要创新开展合作交流、技能比赛、理念推广、标准化推进、理论研究等工作。鼓励企业与社区和公众进行沟通,整合园区及周边资源,以六个实施内容组织开展以责任关怀为主题的公益系列活动采取与周边学校开展“环保实验室”“化学夏令营”、与周边社区开展“公众开放日”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增进公众对化工的全面、客观了解,展示园区的良好形象以此营造实施责任关怀良好氛围,培育园区责任关怀文化。

第十七条  延伸关怀链条。鼓励企业将责任关怀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鼓励产业链各方(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承包商、废品管理商和处理商)共同实施责任关怀,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园区、企业的各类宣传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责任关怀理念和园企业在责任关怀方面的典型事例,凝聚全社会对园区责任关怀的共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参与度、满意度。

第十九条  强化经费保障。鼓励园区企业采取轮值方式承办各类公益活动,主动认领公益项目。采取“政府补一点、社会筹一点、企业出一点”的多元筹资模式,为责任关怀组织和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结合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遂事故,是指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事故。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园区企业(含承包商   

 

第二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  园区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泄漏,运转设备有异常响声,振动超出设定值,重要参数严重偏离工艺指标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凡可燃气体,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设备基础下沉、重要的自调装置失灵,联锁失灵,或因操作不当、气体成分变化引起的超温超压等属于较大未遂事故、事件。

(三)凡非易燃易爆介质的低压设备、管线,设计有备机的小型运转设备,发生的泄漏,运行异常、排放导淋堵塞等情况属于一般未遂事故、事件。

 

第三章  事故上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依据公司相关要求首先对现场做好力所能及的应急防范及处理措施。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园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园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园区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产业园区主要领导汇报,并2小时内及时、如实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参与园区内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对受区政府委托进行调查的事故,园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根据园区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报告园区管委会后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  涉险事故管理

第十  涉险事故为涉及危险可能酿成的事故,控制涉险事故最重要的是控制好涉及危险作作业。涉险作业主要是指涉及危险的作业,涉险作业如果没有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不严,或因操作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涉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高处作业、抽加盲板作业、带压堵漏等作业均属于涉险作业,涉险作业必须遵守特殊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办理特殊作业安全许可证,并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  涉险作业要求。

(一)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禁令》之动火六大禁令。动火前必须把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清除干净,与生产系统隔绝后进行通风置换,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清理现场方可离开。

(二)进入容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禁令》之进入容器的八个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后通风置换,有毒有害气体分析及氧含量分析合格,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容器内作业,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三)从事抽加盲板作业应指定专人抽加,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器具,使用防爆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盲板的制作应国家标准要求,抽加盲板一定要在泄压后进行,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保持系统微正压,防止空气的吸入,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毒面具。拆卸法兰螺栓时应隔一至两个松一个,缓慢进行,确认无液体或无压力后,方可将螺栓拆下。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准确挂牌,做好盲板台账,以防发生误漏造成事故。

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作业时应使用合格的脚手架、吊架、靠梯、跳板、安全带等进行工作。患有不适合高空作业病症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地下严禁站人,脚手架上禁止堆放重物。带压密封堵漏作业应检查核实泄漏点的部位、形状、大小、周围的腐蚀情况,系统内的温度、压力、介质,泄漏情况及作业现场的环境,制定堵漏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准备好专用卡具、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六章  事故事件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制度措施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是预防事故的必需条件。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生产发展情况,以及新时期对安全生产新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体系,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措施园区坚持实施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坚持对调岗和换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护措施。园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对机械设备日常性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其操作机构以及相关的配置是否达到配置要求,检查保险装置和制动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处于受控状态,消除隐患和带病运行情况,从而使机械设备处于安全状态下运行,防止设备出现失控、误操作等情况,对操作者造成伤害。做好生产环境的安全检查,检查区域布置是否合理,特别是设备的区域布置,使得其工艺流程直线化,减少和消除因机械设备布置不合理而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和通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优化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推动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需进行准入审查。

入园企业

(二)园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

(三)租用园区内厂房的项目

(四)其他认为需要准入的项目。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必要性审核条件。

(一)符合生态要求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禁止类。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

(二)符合规划要求。投资项目需符合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麒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的要求,优先引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三)符合指标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相关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符合安全准入要求投资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为目前行业范围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五)符合能耗准入要求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开发区能耗强度目标。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2吨标煤/万元。

(六)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业主需在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创新性鼓励措施。企业(项目)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符合园区低效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五)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六)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七)境外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并购、重组园区内已有化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排行榜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国内外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投资的优质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

)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十)对全市重大产业布局和发展具有关联性、带动性的项目。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对拟入园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有生产工艺及产污流程、原辅材料用量及理化性质、主要生产设备)、拟选位置周边500米范围的1:1000现状地形图(大地2000坐标系)、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多米诺效应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电子文件,报相关部门。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组织准入审查经招商导入的项目(含租赁、新供地、兼并重组)由招商服务科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后,由园区管委会召开入园论证会议预审讨论研究。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准入条件审查。

第七条  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

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做好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节能、环保、安全设施等事项的分阶段履约验收工作。

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八条  对入驻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园区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不符合化工园区发展产业规划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企业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退出前,应根据省、市、区土壤污染相关要求,将编写的退场调查报告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企业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未进行准入审查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对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央企、军企、优质浙商回归投资的项目,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审查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专题研究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云南麒麟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园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园区通报或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在申办、换发各类许可证时,提供假文件、假资料、假证件的;

(五)被上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相关部门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七)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超过3次(含3次)的;

(八)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生产安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

(十)存在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一)其他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且须纳入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对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委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其违法行为;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报送。园区管委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区直有关单位。职能科室填写《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报送前,应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在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后,通过园区通报或官方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管委会提供情况说明。管委会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填写《移出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同时抄送区直有关单位。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纳入省、市、区“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自动列入园区“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园区管委会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抄告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抄告区安委会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提请上级发改、工信、科技等相关单位,建议停止其享受各级各类政策扶持;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在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时,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区安委会将有关“黑名单”公布情况向相关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1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生产经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违法行为


填报单位意见

 

 

 

                       

                                  

备注



附件2

云南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黑名单”移出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生产经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公告时间及原由


建议移出理由


填报单位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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