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06-05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浏览:39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司: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执收执法部门开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15号)精神,区人民政府从2003年起在全区执收执法部门开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经过一年的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各部门工作的开展。为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区人民政府“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出《麒麟区执收执法部门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考评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麒麟区执收执法部门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麒麟区行政执收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公正、公平、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收执法部门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 执收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应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麒麟区人民政府成立执收执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人事局、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执收执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实行届期制,每届两年,每年复查一次。
第六条 创建考评采用300分制,其中:部门测评占50分、人大代表测评占25分、政协委员测评占25分、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和行风评议员测评占25分、群众评议占75分、区政府创建领导小组考核占100分。
第七条 群众评议方法,重点测评区直各部门的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不得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荣誉称号。
(一)出现违法、违纪和违规情形的;
(二)工作滞后受到上级书面通报或处分的;
(三)区政府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讨论未通过的;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出现举报、信访,经查实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执收的依据、方法、程序;
(二)执法的程序、制度、措施;
(三)服务的制度、措施、效率。
第十条 考核标准
(一)创建活动(10分)
1、创建后的机构、人员落实;
2、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3、年终书面总结。
(二)执收(30分)
1、依法公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2、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执法(30分)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公正文明执法;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适当;
5、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6、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7、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撤销的,每出现一件(次)扣3分。
(四)服务(30分)
1、制定服务项目办理时限规定或相应服务承诺;
2、工作人员证照公示上墙;
3、推行服务“首问”制度;
4、推行“政务公开”;
5、无“三乱”现象,“执收执法”工作无举报、信访,群众反映较好;有举报、信访,经查实,扣1-5分;
6、年度受区级表彰加1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部级表彰加5分,受国家级表彰加10分。
第十一条 考评程序
1、考评;
2、区人民政府创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3、区长办公会讨论;
4、相关部门审核;
5、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6、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7、媒体公示;
8、区人民政府授牌。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向社会通告。考核得分达240分以上,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称号。
第十三条 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称号的单位,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的,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