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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执收执法部门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05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浏览:39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司: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执收执法部门开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15号)精神,区人民政府从2003年起在全区执收执法部门开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经过一年的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各部门工作的开展。为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区人民政府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出《麒麟区执收执法部门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考评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麒麟区执收执法部门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麒麟区行政执收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公正、公平、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收执法部门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  执收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应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麒麟区人民政府成立执收执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人事局、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执收执法人民满意服务部门实行届期制,每届两年,每年复查一次。

第六条  创建考评采用300分制,其中:部门测评占50分、人大代表测评占25分、政协委员测评占25分、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和行风评议员测评占25分、群众评议占75分、区政府创建领导小组考核占100分。

第七条  群众评议方法,重点测评区直各部门的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不得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荣誉称号。

(一)出现违法、违纪和违规情形的;

(二)工作滞后受到上级书面通报或处分的;

(三)区政府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讨论未通过的;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出现举报、信访,经查实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执收的依据、方法、程序;

(二)执法的程序、制度、措施;

(三)服务的制度、措施、效率。

第十条  考核标准

(一)创建活动(10分)

1、创建后的机构、人员落实;

2、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3、年终书面总结。

(二)执收(30分)

1、依法公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2、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执法(30分)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公正文明执法;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适当;

5、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6、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7、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撤销的,每出现一件(次)扣3分。

(四)服务(30分)

1、制定服务项目办理时限规定或相应服务承诺;

2、工作人员证照公示上墙;

3、推行服务首问制度;

4、推行政务公开

5、无三乱现象,执收执法工作无举报、信访,群众反映较好;有举报、信访,经查实,扣1-5分;

6、年度受区级表彰加1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部级表彰加5分,受国家级表彰加10分。

第十一条  考评程序

1、考评;

2、区人民政府创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3、区长办公会讨论;

4、相关部门审核;

5、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6、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7、媒体公示;

8、区人民政府授牌。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向社会通告。考核得分达240分以上,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称号。

第十三条  授予人民满意服务部门称号的单位,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的,取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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