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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麒麟区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2-03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浏览:348

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

《曲靖市麒麟区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麒麟区社区消防工作由麒麟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麒麟区社区消防工作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和群防群治”的原则,使消防安全工作融入社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融入家庭,融入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麒麟区四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社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消防组织网络,明确社区消防管理职能。社区消防组织网络要突出监督服务功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六条  社区消防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以分管社区消防工作行政领导为主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警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民警、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成员的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社区应组建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指导员由社区民警兼任,成员由社区各单位抽调。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建由社区各单位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志愿者消防巡查队,负责消防巡查。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在适当位置设立治安消防岗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季度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

(二)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

(六)统一规范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社区消防档案;

(七)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八)参与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消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列入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对辖区单位消防基本情况明底数清;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与居民签订《居民防火公约》对辖区居民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开展社区消防咨询,受理群众消防举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警署在社区消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二)按照《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应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警署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制度落实到每个社区民警,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区消防工作中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社区消防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对辖区单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是否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检查;

(二)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数量配置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三)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水源是否能满足要求;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以及数量配置和有效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经营、储存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应每半月对辖区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与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项内容相同。

第十八条  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管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区消防大队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治安消防岗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组织责任区志愿者消防巡查队员对责任区居民履行《居民防火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居民住宅区及居民住户的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单位、居民住户是否违章生产、使用、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三)住宅区内固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

(四)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室外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

(五)发现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六)单位居民遵守《居民防火公约》的情况。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将巡查的内容、部位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进行记录,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查处。

第二十条  各社区应建立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警示标语等,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具有一定规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辖区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年至少组织本辖区单位职工、居民到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参观学习一次,提高社区单位职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社区消防宣传要根据辖区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社区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开放,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社区消防工作室应有专门的办公地点,挂牌办公,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专门的档案柜、橱。

第二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内应设置统一的社区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等,并由专人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

(三)消防会议记录;

(四)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六)防火检查档案;

(七)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档案;

(八)火灾统计档案;

(九)其他情况档案。

第三十条  社区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基本情况档案;

(三)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四)消防会议记录;

(五)社区与辖区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六)社区与单位、居民住户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档案;

(八)防火检查档案;

(九)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档案;

(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情况档案;

(十一)火灾统计档案;

(十二)其他情况档案。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社区消防工作考核标准。对在社区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连续两年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对在社区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社区消防工作职责,社区消防工作开展不力的街道办事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工作职责,因社区消防工作开展不力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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