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5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1569
“以案释法”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电影《长津湖》旨在缅怀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罗某却在观看电影后,在网络平台发帖公然歪曲历史,侮辱、抹黑英烈,伤害公众情感,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
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诋毁、侮辱英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肖某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袁隆平院士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肖某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既有力打击侵害英雄名誉、荣誉行为,维护英雄权益,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案例三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20万余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辣笔小球”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本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惩亵渎、诋毁英烈言行的广泛共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
案例四
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军同志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壮烈牺牲,后经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军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承包地作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无限期长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费用。王某对烈士墓地及堆堤进行管理与维护期间,杨某长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处种植各种农作物。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河西村民委员会多次协调均未能有效解决。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河西村民委员会将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亲属王某管理维护,不仅有利于激发公民的荣誉感,亦能加强对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的保护。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杨某在烈士墓地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被侵占的该地块依法应予返还。判决被告杨某向王某返还土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侵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对英烈权益的保护,也要加强对承载英烈精神纪念设施的保护力度。英烈事迹的群众知晓度不一,现实中烈士纪念设施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坏甚至塌陷,有的周围杂草丛生,缺乏庄严、肃穆的氛围。本案在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司法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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