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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公共区域散发宣传资料案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456

一、案情介绍

2024年03月13日13时37分,麒麟区人民政府南宁街道执法队员巡查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号时,发现有人正在散发宣传资料。经查,当事人李××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号门前,为提升宣传力度,在公共区域散发宣传资料。

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散发宣传资料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李××于2024年03月13日到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章处理中心处理此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已散落的宣传资料进行了清理并主动接受处罚。

三、城管倡议: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文明形象,麒麟城管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倡议,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小广告;禁止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主动制止小广告,以主人翁的姿态保护城市环境,对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进行举报;大家共同努力,让城市环境更加美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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